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54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09月25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74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26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74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主题词:转发 装饰△ 营业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9月26日印发